![]() ![]() ![]() ![]() |
|||||
|
|||||
樓主 Mark Shu 版主 ![]()
![]() ![]() ![]() ![]() |
>網路上填寫問卷或抽獎活動要注意的事情 >Web Mail的圾垃信及過濾規則設定 >以垃圾郵件名單.過濾規則.信件主旨 設定全向防護 >違法蒐集並運用電子郵件之於個資法 > 申訴方式.個資法賦予個人對個資..要求企業停止運用及刪除的權利 補充: 上圖中有個[垃圾郵件名單]的設定. 有時已經確認加入垃圾名單了.無論是加入電子郵件帳號,網域名稱. 但最後信還是收到電腦中的Windows Mail. 那是因為很多垃圾信都是經過轉發的.這點點選電子郵件/內容/詳細資料. 就可看的一清二楚. 讓收件人無法透過[垃圾郵件名單]的設定.去阻擋垃圾信.這時就用[過濾規則]的設定.因為他是過濾寄件者或收件者. 再不行的話. 新增過濾規則中有個[信件主旨]的規則.這樣總可以擋下了.若是有些垃圾企業這麼無恥.連垃圾行銷廣告的電子報的主旨每次都會更改的話.那就多新增幾次過濾規則. 或是乾脆直接提告. 因為若是電子郵寄帳號並未授權給特定企業. 企業是透過違法蒐集個資的方式取得. 並用以行銷.那就違反個資法.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節錄部分內容如下 代 號 識別類:
申訴..........發送電子報的企業客服收到刪除資料或要求停止發送的申請後.置之不理........那還能怎麼辦~ 敬酒不吃就吃罰酒了!! 另有一種情況. 就是當申請了某企業網路會員後.之後想刪除帳號.或要求對方刪除留存的個資.對方可能會雞雞歪歪.這時可提出申訴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/線上申請調解/線上申請/ 要求依個資法3條5項刪除申請人個人資料. 內容節錄如下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上面有個重點.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.這不算太過文言文.意思就是說: 例如申請會員時.會有同意書要打勾.但條文中如果包含了...將來不得要求本公司停止運用或刪除..縱使申請人沒看見也打了勾表示同意.但也是無效了.因為個資法已經規定..此項權力不得預先拋棄或限制.
本篇文章發表於2013-05-11 20:50
== 簽名檔 ==
猛虎別在當道臥,困龍也有上天時。 |